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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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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2.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二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董事的任期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履職期限,並有明文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止(股份有限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在相關案例中,如果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董事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例如,本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三三七號判例)。此外,董事的認任並不需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方生效力,而是在就任後即生效力(股份有限公司法第十二條)。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選舉和就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選舉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董事會的人數不能少於三人且由股東會選任有行為能力的人。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可以連續選舉連續任職。同時,當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前段明確規定可以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止。主管機關有權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如果屆期仍未改選,則在限期屆滿時將自動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3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2項)。 根據條文和相關案例,如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屆滿,但公司經依法改選新董事,則原董事不能繼續延任和執行職務。然而,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公司在董事任期屆滿之後,雖然未改選,也未經主管機關限期要求改選。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仍為被上訴人公司的董事,因此上訴人有確認其與被上訴人公司間並無委任關係存在的利益,應予准許(例如,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760號判例)。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決議事項已被登記,並經法院撤銷決議的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在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的情況下,應撤銷登記(例如,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760號判例)。因此,本案中上訴人要求將其姓名自董事名單中塗銷的請求應在判決確定後,由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760號判例參照)。 總結而言,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和相關法規,可以得出以下的解釋: 1. 董事的任期為四年,可以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且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8條第1項)。 2. 代表政府機關的董事在職務異動時,不受續聘次數的限制;當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時,由監督機關選出並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8條第2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釋僅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並無法進一步核實該條例的完整內容。為了得到更確定和準確的解釋,建議查閱最新版本的《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及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2

(1030107 制定)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二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續聘次數。又為配合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均為四年舉辦一次,爰將董事、監事之任期定為四年。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任免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1140107 全文修正)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二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實務運作並兼顧董事、監事之專業性,爰刪除第一項所定董事、監事僅得續聘一次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一項有關董事、監事僅得續聘一次之規定業已刪除,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限制之規定。

(103010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續聘次數。又為配合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均為四年舉辦一次,爰將董事、監事之任期定為四年。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任免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1140107 全文修正)

一、為配合實務運作並兼顧董事、監事之專業性,爰刪除第一項所定董事、監事僅得續聘一次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一項有關董事、監事僅得續聘一次之規定業已刪除,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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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8 條規定:「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代表政府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