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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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2.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 3.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4.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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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23條的規定: 1. 本中心的會計年度應該與政府的會計年度相同。 2. 本中心的會計制度應該根據相關的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的規定來進行。 3. 本中心的財務報表應該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針對第一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會計年度應該與政府的會計年度相同,這樣可以確保財務報表的統一和比較的可行性。舉例來說,如果政府的會計年度是從1月1日到12月31日,那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會計年度也應該是從1月1日到12月31日。 根據第二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會計制度應該根據相關的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的規定來進行。這表示該中心的會計制度應該符合行政法人會計制度的要求和規範。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依據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訂定相關規定。 根據第三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財務報表應該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這表示該中心的財務報表需要經過獨立的會計師進行查核,以確保報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舉例來說,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可能會聘請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來進行財務報表的審核。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二、為期各行政法人機構之會計制度達一致性及衡平性之標準,爰於第二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三、第三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以確保其財務報表之公正性及專業性。
(1140107 全文修正)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為明確評鑑成員之性別比例,俾促進性別平權,爰增列第二項,明定評鑑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為使本條授權監督機關訂定之績效評鑑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爰增列授權之內容,包括「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另配合第二項之增列,將「前項」修正為「第一項」。 五、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 核名詞
- 業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二、為期各行政法人機構之會計制度達一致性及衡平性之標準,爰於第二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三、第三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以確保其財務報表之公正性及專業性。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為明確評鑑成員之性別比例,俾促進性別平權,爰增列第二項,明定評鑑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為使本條授權監督機關訂定之績效評鑑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爰增列授權之內容,包括「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另配合第二項之增列,將「前項」修正為「第一項」。 五、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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