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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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 2.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 3.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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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24條的規定,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並提交董事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同時也要提交審計機關審計。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可以將結果送給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理。 根據上述條例的規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需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的處理: 1. 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和決算報告委託給會計師進行查核和簽證。 2. 查核和簽證完成後,將報告提交給董事會進行審議。 3. 審議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4. 同時,將報告提交給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5.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可以將結果送給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理。 依據上述條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需在特定期限內完成會計相關工作並提交相關的檢查、審議和審計程序。這些程序的具體要求和流程需要根據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來進一步解釋和確定。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其自主性,爰明定第二項。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行政法人名詞
- 核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其自主性,爰明定第二項。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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