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 1.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 2.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25條主要內容是指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成立年度的政府核撥經費可以在監督機關的原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而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的限制。 這表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在使用政府核撥經費時有一定的彈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監督機關可以根據中心的需求和執行情況,適當地進行預算的調整,這樣中心就可以更有效地運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在運作上的靈活性和效率。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考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惟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爰予明定。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核名詞
(1030107 制定)
考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惟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爰予明定。
(1140107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