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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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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2. 2.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3. 3.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28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所借款項必須具有自償性質,並且需要先經過監督機關的核定。如果預算執行結果顯示無法自行偿还的情況,應立即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然後向監督機關提出核定申請。 參考資料: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105年5月25日修正)

立法沿革 2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者,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為避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1140107 全文修正)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鑑於本中心仍有自主財源收入,且其使用管理亦須接受監督機關之監督,爰增列第三項,明定本中心應針對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訂定收支管理規章,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名詞
(1030107 制定)

為避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114010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鑑於本中心仍有自主財源收入,且其使用管理亦須接受監督機關之監督,爰增列第三項,明定本中心應針對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訂定收支管理規章,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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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28 條規定:「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