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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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29條第1項所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採購作業應遵守公開及公正的原則。除非符合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的條約、協定,或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所定的情形,否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採購作業的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29條第1項的規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在進行採購作業時,必須遵守公開和公正的原則。只有在符合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的條約、協定,或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此外,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採購作業實施規章需要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2.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29條第2項所述,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的採購作業,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應從該法律的規定進行操作。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29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採購作業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的規定,除非其他法律有其他規定,否則應該根據政府採購法進行相應操作。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使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作更具彈性,其辦理採購規定,僅於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爰明定第一項。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爰明定第二項。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核定名詞
- 之虞名詞
一、為使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作更具彈性,其辦理採購規定,僅於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爰明定第一項。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爰明定第二項。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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