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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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30 條的規定,該中心的相關資訊應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其中,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如果有必要,立法院可以要求監督機關首長,以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一同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進行質詢。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並應主動公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報告及備詢。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已於第四條增列第二項,故第一項及第二項援引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配合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
- 業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適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法律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並應主動公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報告及備詢。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已於第四條增列第二項,故第一項及第二項援引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配合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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