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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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 2.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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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31條的規定,對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行政處分不服的人可以依照訴願法的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在這種情況下,被訴願的行政處分應該是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對外發布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具體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所以無法舉出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其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政府資訊公開法法規
- 業名詞
(1030107 制定)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其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1140107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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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