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5條的規定,董事和常務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或者列席董事會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公司法》第207條,該條規定了董事會的會議和決議方式。根據該條的要求,董事會的權力行使應該以會議的形式進行,並由全體董事參加會議,進行討論和決策。 另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公司法》第218條2項,該條賦予監察人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的權利。監察人以客觀、公正的第三人立場,提供董事會不同觀點的討論空間,並在公司業務監督方面發揮作用。 根據這些法條的規定和相關資料,董事和常務監事應該親自出席或者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這樣有助於確保董事會的權利行使合法和合理,並確保董事會的決策內容符合所有董事和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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