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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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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除專任之董事長外,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除了專任的董事長外,其他的董事和監事都是無給職的。目的是確保這些職位的人不因經濟利益而受到干擾,以保證中心的運營和業務是獨立和客觀的。參考資料:《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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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規定:「本中心除專任之董事長外,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