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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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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中華民國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7條,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不得被聘任为该中心的董事或監事: 一、受监护宣告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的宣告。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 四、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 五、经公立医院证明身心障碍导致不能执行职务。 同时,董事或監事若符合上述情况之一,或是无故连续不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达三次者,应予解聘。 此外,董事或監事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予以解聘: 一、行为不检或品行不端,造成对该中心形象的影响,有确实证据。 二、工作执行不力或怠忽职责,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三、连续两年未达监督机关所定标准的当年该中心年度绩效评鉴。 四、违反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的情况,有确实证据。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关说或请托,或利用职务关系接受招待或馈赠,造成对公益或该中心利益的损害,有确实证据。 六、非因职务需要而动用该中心财产,有确实证据。 七、违反本条例所定利益回避原则或第十四条第一款前段特定交易行为禁止的情况,有确实证据。 八、其他有不适任董事監事职位之行为。 在解聘之前,监督机关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机会。国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的选聘、解聘、補聘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办法,由监督机关制定。

  • 監護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證據名詞
  • 怠忽職責名詞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法規
  • 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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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7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