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8條規定了中心的執行長職位及其職權。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同樣地,解聘也需要經過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執行長依據中心的規章、董事會的決議以及董事長的授權,負責執行中心的業務並監督所屬人員。 此外,根據該條例中所提到的其他相關條款,例如第9條第4項、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第19條第2項、第3項、第22條第6款,這些規定也适用於中心的執行長。根據條例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長有相應的權限和義務。 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 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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