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8 條,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符合法定預算程序,並受到審計監督。如果政府機關核撥的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則監督機關應將該年度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 根據「立法院鎖定預算法」,當政府機關預算超過原預算收入百分之五十時,該預算案就需要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審議預算案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府機關的支出符合法律規定並受到監督。這一措施旨在確保公共資金的合理使用,並防止浪費和財務不當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 立法院鎖定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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