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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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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8 條,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符合法定預算程序,並受到審計監督。如果政府機關核撥的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則監督機關應將該年度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 根據「立法院鎖定預算法」,當政府機關預算超過原預算收入百分之五十時,該預算案就需要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審議預算案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府機關的支出符合法律規定並受到監督。這一措施旨在確保公共資金的合理使用,並防止浪費和財務不當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 立法院鎖定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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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8 條規定:「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