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国家资通安全科技中心设置条例第29条规定,该中心所举借的债务必须具有自償性质,并且必须先经监督机关核定。预算执行结果如有可能无法自偿的情况,应立即进行检讨并提出改善措施,报请监督机关核定。 根据参考资料,国家资通安全科技中心是负责资通安全科技研发与推广的机构,其运作需要借款来支持其活动。根据本条例第29条的规定,所借的债务必须具有自償性质,即有足够的财力和资金来偿还债务,这是为了确保中心的财务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无法自偿债务的情况,中心应立即检讨并提出改善措施,向监督机关报告,并经监督机关核定后执行,以确保中心的财务稳定和良好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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