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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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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改制前各機關原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該公有不動產之主管機關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本中心使用;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動產,得由監督機關捐贈本中心或無償提供使用;有價證券與其他之權利,得由監督機關捐贈本中心或無償提供使用;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等相關規定。 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以本中心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7條,該中心可以在業務需要時,由相關的公有不動產主管機關提供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同樣地,對於業務需要的公有動產,可以由監督機關捐贈或無償提供使用。此外,有價證券和其他權利也可以由監督機關捐贈或無償提供使用。由於這些是捐贈的財產,所以不適用預算法和國有財產法的相關規定。 在成立中心後,若在業務需要下,可以以價格購買公有不動產,土地的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地上建築物的價款則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的評定現值為基準,若當年期沒有評定現值,則以公產管理機關的估價結果為準。 在第一項已提到的出租、無償提供使用以外,本中心取得的財產為自有財產。對於第一項的無償提供使用和第三項的公有財產,本中心作為管理人,所產生的收益列為本中心的收入,並不受國有財產法的限制。有關其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的辦法由監督機關制定。 當公有財產的用途被廢止時,應該將其移交給相應層級政府的公產管理機關接管。對於接受捐贈的公有不動產,如果不需要使用,應該歸還給原來的捐贈機關,且不能隨意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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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7 條規定:「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改制前各機關原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該公有不動產之主管機關捐贈、出租或無償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