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6條,該條規定了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的調整限制。根據該條規定,監督機關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並且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的限制。這意味著監督機關可以依據實際的需求調整本中心的經費使用,而不受預算法所規定的限制。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於2019年12月3日通過並公布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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