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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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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6條,該條規定了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的調整限制。根據該條規定,監督機關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並且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的限制。這意味著監督機關可以依據實際的需求調整本中心的經費使用,而不受預算法所規定的限制。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於2019年12月3日通過並公布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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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6 條規定:「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