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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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 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 四、其他有關人權歷史、文化教育及人權出版品編纂與發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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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 這項事項涉及威權統治時期的人權相關檔案、史料和文物的收藏、研究、展示以及教育推廣等業務。例如,博物館可能負責整理和保存威權統治時期的相關文件和資料,並進行相關研究,並展示和推廣人們對這段歷史的了解。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 這項事項包括經營和管理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和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的業務。同時,博物館也需要協助保存和活化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例如,博物館可能負責管理和營運慰問典禮場所,並協助保存和修復相關的遺址。 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 這項事項包括協助推動當代人權理念的實踐和發展,以及與國內外相關博物館進行交流和合作。例如,博物館可能組織相關的學術研討會和培訓活動,以促進人權理念在社會中的應用和推廣。 四、其他有關人權歷史、文化教育及人權出版品編纂與發行事項。 這項事項涉及其他與人權歷史、文化教育以及人權出版品相關的業務。例如,博物館可能負責編纂和發行與人權相關的出版物,以及舉辦相關的教育活動和展覽。 以上是根據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所進行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來自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61128 制定)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 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 四、其他有關人權歷史、文化教育及人權出版品編纂與發行事項。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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