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所提到的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0 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 1 款,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有一名董事長,該董事長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在解聘時也同樣由監督機關辦理。 2. 該條第 2 款明確指出董事長的聘任、解聘以及補聘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監督機關來定奪,表示監督機關有權制定相關規定。 3. 根據該條第 3 款,董事長負責內部統籌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所有事務,同時也代表該中心對外事務。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指定董事代行職權,如果無法指定,則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4. 最後,根據該條第 4 款,董事長的初任年齡不得超過 65 歲,當任期屆滿時,年滿 70 歲的董事長應當立即更換。但如果有特殊情況經行政院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總結以上解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0 條明確規定了董事長的聘任、解聘、職權代行等相關事項,並且強調董事長對內綜理中心事務,對外代表中心。另外,董事長的年齡也有限制,但行政院可以酌情考慮特殊情況做出核准。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長職權及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四、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於第四項明定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長職權及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四、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於第四項明定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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