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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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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2. 2.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3. 3.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4. 4.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5. 5.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9條,董事和監事在以下情況下不得聘任: 1.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3.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此外,根據第2條,董事和監事在以下情況下應予解聘: - 有第1條所列情形之一。 - 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 根據第3條,董事和監事在以下情況下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根據第4條,監督機關在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最後,董事和監事的遴聘、解聘、補聘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1120110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之情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應予解聘之情事。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監事得予解聘之情事。   四、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於第四項明 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五、第五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11201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之情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應予解聘之情事。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監事得予解聘之情事。   四、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於第四項明 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五、第五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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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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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9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