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這項法規是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4 條,其中規定董事與監事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擔任董事,他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和姻親都不能同時擔任監事。例子可以是,如果某位董事的兄弟或妹妹是結婚對象的兄弟姐妹,那麼他們就不能同時擔任董事和監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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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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