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監事有以下職權:(1)審核年度業務決算。(2)監督業務、財務狀況。(3)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4)審核及稽核其他重大事項。此外,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不在上述給出的文本中,因此無法提供100%關聯度的範例。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一、為確實發揮本中心監事監督功能,第一項明定監事職權,包括各重大事項之審核、監督、稽核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以避免掛一漏萬。 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一、為確實發揮本中心監事監督功能,第一項明定監事職權,包括各重大事項之審核、監督、稽核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以避免掛一漏萬。 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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