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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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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2.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根據以上條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可根據必要情況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與擔任主席。董事會的會議必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且其決議必須有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然而,第12條特別規定的第一款至第七款的決議情節,必須獲得董事總人數過半數的同意。 依據參考資料《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根據該法規,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董事會設置需遵守以下規定: - 第10條:董事會各委員之任期為三年,得連續任職一次。 - 第11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若干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副董事長由政府指派,董事則由政府指派、學術界及運動界相關單位推薦之。 - 第12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董事會設置條例第12條中明確規定了董事會的開會次數、如何召集臨時會議、出席與決議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1120110 制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開會頻率、方式及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決議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201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開會頻率、方式及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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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規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