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根據以上條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可根據必要情況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與擔任主席。董事會的會議必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且其決議必須有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然而,第12條特別規定的第一款至第七款的決議情節,必須獲得董事總人數過半數的同意。 依據參考資料《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根據該法規,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董事會設置需遵守以下規定: - 第10條:董事會各委員之任期為三年,得連續任職一次。 - 第11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若干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副董事長由政府指派,董事則由政府指派、學術界及運動界相關單位推薦之。 - 第12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董事會設置條例第12條中明確規定了董事會的開會次數、如何召集臨時會議、出席與決議的相關規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開會頻率、方式及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決議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開會頻率、方式及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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