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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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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家运动科学中心设置条例》第11条的规定,董事会具有以下职权: 1、发展目标和计划的审议。 2、年度业务计划的审议。 3、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的审议。 4、规章的审议。 5、自有不动产处分或其设定负担的审议。 6、本条例规定应经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审议。 7、执行长的任免的同意。 8、经费的筹募。 9、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议。 根据參考資料《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董事會具有上述職權。以第四款為例,董事會需審議規章的制定,即對中心的重要规章进行审议。這意味董事会对中心的运营以及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决策权和参与行使的责任。 參考資料: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58)

立法沿革 1

(1120110 制定)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為確實發揮本中心業務功能,明定董事會職權,包括各重要業務事項審議、執行長任免之同意權行使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以避免掛一漏萬。

  • 不動產名詞
  • 任免名詞
(1120110 制定)

為確實發揮本中心業務功能,明定董事會職權,包括各重要業務事項審議、執行長任免之同意權行使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以避免掛一漏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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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1 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