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董事和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這意味著董事和常務監事必須親自參加董事會的會議,不得派其他人代替。如果他們無法出席,則無法以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董事會的會議。 舉例來說,如果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一位董事因故無法出席董事會的會議,他不能委託另一個人代替他參加會議。根據這項法規,只有他親自出席或列席,才算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他無法參加會議,則在這次會議上他將無法行使他的權益和責任。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為確保董事對於本中心業務執行及常務監事對本中心監督職能,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確保董事對於本中心業務執行及常務監事對本中心監督職能,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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