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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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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董事和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這意味著董事和常務監事必須親自參加董事會的會議,不得派其他人代替。如果他們無法出席,則無法以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董事會的會議。 舉例來說,如果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一位董事因故無法出席董事會的會議,他不能委託另一個人代替他參加會議。根據這項法規,只有他親自出席或列席,才算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他無法參加會議,則在這次會議上他將無法行使他的權益和責任。

立法沿革 1

(1120110 制定)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為確保董事對於本中心業務執行及常務監事對本中心監督職能,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20110 制定)

為確保董事對於本中心業務執行及常務監事對本中心監督職能,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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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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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規定:「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