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17條規定,該中心的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這表示這些職位的人員並不會獲得報酬。根據最新資料,《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所頒布的一部法規,用於規範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組織和運作。關於該條例的具體內容並未提供,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例的細節及其在案例中的應用。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爰予明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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