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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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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應於契約中明定。
  2. 2.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3.董事長及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19條的規定,該中心進用的人員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根據該條例的第2項,董事、監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而根據第3項規定,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這些規定意味著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進用人員的身份並不是公務人員,而是根據契約進行的。此外,董事、監事的配偶和血親、姻親關係限制了他們在總務、會計和人事職務上的任用,同樣地,董事長也受到這樣的限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中心的管理人員及其家庭成員之間的利益衝突被適當管理。

立法沿革 2

(1120110 制定)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長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不得擔任本中心職務,鑑於董事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

(1140107 修正)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及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除董事長外,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亦有相當之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 名詞
(11201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長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不得擔任本中心職務,鑑於董事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

(1140107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除董事長外,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亦有相當之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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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規定:「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