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0條的規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該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該計畫需經過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再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此外,中心還應該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同樣需要經過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案。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發展計畫和預算得到有效的審議和監督。 根據該法規,我們可以舉出以下例子: 假設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計畫在未來五年內提升運動科學研究的水平,並推動相關的應用技術發展。該計畫需由中心的董事會評估和通過後,再提交給監督機關(例如體育署或相關部門)進行核定。 同樣地,每年中心還需制定業務計畫和預算,以規劃其運作、維護和發展等項目。這些計畫和預算也需先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案。這樣可以確保中心在財務管理和業務執行方面得到監督和支持。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係由董事會審議,爰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本中心年度業務計畫、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係由董事會審議,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第二項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係由董事會審議,爰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本中心年度業務計畫、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係由董事會審議,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第二項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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