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1條,監督機關對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監督權限包括: 一、核定發展目標及計畫:監督機關有權審核和核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發展目標和計畫。 二、核定或備查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監督機關負責審核和核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規章制度、年度業務計畫和預算,並備查中心的年度執行成果和決算報告書。 三、檢查財產及財務狀況:監督機關有權對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財產和財務狀況進行檢查。 四、評鑑業務績效:監督機關有權對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業務績效進行評鑑。 五、建議董事、監事的遴聘和解聘:監督機關可以提出建議,關於對董事和監事的遴聘和解聘。 六、針對董事、監事違反法令時的必要處分:監督機關在董事和監事違反法令時,有權進行必要的處分。 七、對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的處分:監督機關有權對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進行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核可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監督機關有權核可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對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監督機關有權依法律的規定進行其他監督行為。 (資料來源: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立法理由明定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增列第九款明定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其後款次遞移,內容未修正。
明定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增列第九款明定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其後款次遞移,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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