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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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解釋: 1.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這一項規定授權監督機關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不能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2.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此項規定確保評鑑成員的性別平衡,要求不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必須是異性。 3.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這一項規定授權監督機關制定有關績效評鑑成員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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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