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4條,該法條規定了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財務報告程序。根據法條第1項,中心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和決算報告書交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然後提交董事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審查,並提交審計機關備查。根據第2項,審計機關可以審計該決算報告,並根據審計結果將報告送交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理。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上下文,我們無法找到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4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其自主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等為必要之處理。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其自主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等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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