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5條,本中心成立年度的政府核撥經費,在預算範圍內可以由監督機關進行調整因應,並且不受預算法第62條和第63條的限制。這表示當中心需要調整預算分配以應對實際需求時,監督機關可以在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不受預算法中對預算調整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在某一年度的經費使用情況與原先預算不符,需要調整分配以應對實際需要,監督機關可以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原先預算範圍內進行相應的調整。例如,將原先預算中某個項目的經費調整到其他需要更多資金的項目上,以確保中心的運作和發展需求。這樣的調整可以在不受預算法相關規定限制的情況下進行。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惟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明定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惟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明定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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