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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3.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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