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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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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2.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3. 3.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1條的規定: 1. 委員會議必須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能開議。評議決定需要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通過。對於其他事項的決議,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 範例參考:假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共有10位委員,則至少需要6位委員出席才能開議,評議決定需要至少7位委員的同意,其他事項的決議需要至少6位委員的同意。 2. 迴避的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範例參考:假設有1位委員因利害關係而迴避,但仍有9位委員出席,則仍需要至少6位出席委員的同意才能通過評議決定。 3. 如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應提前向申評會請假。若未經請假且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10次,可能會被解聘。 範例參考:如果某位委員因個人原因無法參加委員會議,應在開會前提前向申評會請假。若未經請假且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10次,可能會被解聘。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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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31 條規定:「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