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1條的規定: 1. 委員會議必須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能開議。評議決定需要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通過。對於其他事項的決議,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 範例參考:假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共有10位委員,則至少需要6位委員出席才能開議,評議決定需要至少7位委員的同意,其他事項的決議需要至少6位委員的同意。 2. 迴避的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範例參考:假設有1位委員因利害關係而迴避,但仍有9位委員出席,則仍需要至少6位出席委員的同意才能通過評議決定。 3. 如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應提前向申評會請假。若未經請假且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10次,可能會被解聘。 範例參考:如果某位委員因個人原因無法參加委員會議,應在開會前提前向申評會請假。若未經請假且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10次,可能會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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