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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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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
  2. 2.前項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發回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另為措施,或發回原申評會另為評議決定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3. 3.第三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學校或主管機關速為一定之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0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 根據此條款,如果申訴有理由,申訴評議會應做出有理由的評議決定。如果有相關的補救措施,該措施應在評議書的主文中予以明確。 2. 前項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發回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另為措施,或發回原申評會另為評議決定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該條款規定,如果評議決定撤銷原始措施或原始申訴評議決定,應重新交由原始措施所在的學校或主管機關采取相應的措施,或者重新交由原始的申評會進行評議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應指定相當的期限要求他們執行相應的措施。 3. 依第三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學校或主管機關速為一定之措施。 根據該條款,對於根據第三條第二項提出的申訴,如果申評會認為有理由,應指定相應的期限,要求相關的學校或主管機關迅速採取確定的措施。 相關資料: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2016年修正):https://laws.moj.gov.tw/ LAWSCAN/A01/A01-62.001-index.htm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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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30 條規定:「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前項評議決定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