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9 條
快速跳轉
- 1.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 2.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深度解讀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9 條規定了申訴無理由時的處理方式以及對原措施的判斷標準。根據該條,如果申訴被判定沒有理由,申評會應當做出駁回評議決定。另外,如果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也應以申訴為無理由。這意味著申評會在審查申訴案件時,除了針對申訴事由的合理性進行評估外,還需要對原措施的合理性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在某個申訴案件中,原告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的某項措施提起申訴,聲稱該措施違反了教師法相關規定。經過申評會審議後,發現原告的申訴缺乏合理的事實和依據,評估結果是申訴無理由。因此,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9 條的規定,申評會應當做出駁回評議決定,認定原措施為正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