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9 條規定了申訴無理由時的處理方式以及對原措施的判斷標準。根據該條,如果申訴被判定沒有理由,申評會應當做出駁回評議決定。另外,如果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也應以申訴為無理由。這意味著申評會在審查申訴案件時,除了針對申訴事由的合理性進行評估外,還需要對原措施的合理性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在某個申訴案件中,原告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的某項措施提起申訴,聲稱該措施違反了教師法相關規定。經過申評會審議後,發現原告的申訴缺乏合理的事實和依據,評估結果是申訴無理由。因此,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9 條的規定,申評會應當做出駁回評議決定,認定原措施為正當。 這段解釋的來源可以是「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本身,尤其是第 29 條的法規文字。由於題目並未提供確切的年份,因此使用最新的該準則為主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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