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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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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2. 2.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9 條規定了申訴無理由時的處理方式以及對原措施的判斷標準。根據該條,如果申訴被判定沒有理由,申評會應當做出駁回評議決定。另外,如果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也應以申訴為無理由。這意味著申評會在審查申訴案件時,除了針對申訴事由的合理性進行評估外,還需要對原措施的合理性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在某個申訴案件中,原告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的某項措施提起申訴,聲稱該措施違反了教師法相關規定。經過申評會審議後,發現原告的申訴缺乏合理的事實和依據,評估結果是申訴無理由。因此,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9 條的規定,申評會應當做出駁回評議決定,認定原措施為正當。 這段解釋的來源可以是「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本身,尤其是第 29 條的法規文字。由於題目並未提供確切的年份,因此使用最新的該準則為主要參考依據。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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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9 條規定:「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