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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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2.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學歷採認,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1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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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需要準備的文件包括國民身分證明和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這些文件是用來證明申請人身份和在大陸地區的居住日期。 範例:甲是臺灣地區人民,決定申請大陸地區的學歷採認。甲準備了國民身分證明和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作為申請學歷採認的文件。 2. 臺灣地區人民如果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經由學術合作在大陸地區的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則可以豁免準備前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1的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書。 範例:乙在臺灣地區的一所大學就讀,然後通過學術合作前往大陸地區的一所認可的大學修讀學位。乙在申請學歷採認時,可以免除準備大陸地區在前一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1的大學畢業證明書。
- 核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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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