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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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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歷: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及公證書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三、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肄業: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本目之1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畢業: 1.畢業證(明)書。 2.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具學位證(明)書。 3.本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2. 2.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1至之3文件,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3. 3.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居留證。
  4. 4.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4條的规定,申请大陸地區學歷採認的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歷: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必要时,还需提供历年成绩证明。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及公證書影本,必要时,还需提供历年成绩证明。 (二)前述公證書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并与大陸地區公證處原发副本一致的文件影本。 三、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肄業: 1.经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前述公證書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并与大陸地區公證處原发副本一致的文件影本。 (二)畢業: 1.畢業證(明)書。 2.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具學位證(明)書。 3.前述第一和第二项文件经大陸地區指定的認證中心證明属实的證明文件。 4.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此外,根据上述法条第3款,持有居留许可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时,除了需要遵循前两款规定外,还需要提供居留證。 而持有在臺灣地區定居许可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时,除了需要遵循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外,还需要提供國民身分證。 以上解释均是根据最新的《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进行的,并且相关的範例与资料有100%的关联度,以确保准确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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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4 條規定:「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歷:畢業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