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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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3條,以下人民可以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例:在臺灣地區具有臺灣地區戶籍的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例:來臺灣地區就讀大陸地區中學或大學的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例:在臺灣地區開設的國際班、交換生專班等就讀的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例:獲准來臺團聚、依親或長期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例:經准許在臺灣地區定居的大陸地區人民。 根據該法規,來臺灣地區就讀大陸地區的高等學校或機構,須等到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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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