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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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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肄業證(明)書。 二、查驗:指查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時間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2條的解釋,以下是對每個定義的釋義: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此定義指的是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所發給的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肄業證(明)書。這些證件是大陸地區學生獲得的學歷證明文件。 範例:一個台灣籍學生在大陸地區某大學畢業後獲得的學位證書,這份證書就是大陸地區學歷證件的例子。 二、查驗:此定義指的是檢查並確認大陸地區學歷證件的真實性。這可以通過大陸地區的公證處、行政院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證明文件的核實,或者通過大陸地區指定的認證中心提供的相關文件進行核驗。 範例:一個台灣的招生辦公室聘請了一個在大陸地區的認證中心來查驗申請學校中大陸學生的學歷證明文件。 三、查證:此定義指的是根據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和資料,核實大陸地區政府對學校或機構的認可情況,以及學生的入學資格、修業時間和修習課程等事項。 範例:台灣的教育部根據申請學校提供的大陸學生的學歷證明文件、成績單和論文等資料,進行了對申請學生在大陸地區所完成學業的核實。 四、採認:此定義指的是根據完成查驗和查證,確定大陸地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的學歷相當。 範例:一個大陸地區的學生在完成查驗和查證後,其學歷被認定與臺灣地區的同級同類學校的學歷相等。 五、認可名冊:此定義指的是教育部根據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研究及教學品質的認可,收集並公告他們的名稱和地址的名冊。 範例:教育部公告了一份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的認可名冊,其中列出了這些學校或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 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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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