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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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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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文本中並未提及到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1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依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釋義和範例舉證。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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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