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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2學歷採認及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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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2.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3. 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本條規定大陸地區學歷原則採認,但醫事人員相關高等學校學歷不採;大陸地區人民未設籍不得報考公職及專技考試。

Q · 大陸念的學歷台灣到底認不認?

原則採認,但醫事人員相關學歷不採。

依本條第一項,在大陸地區接受的學歷原則上得予採認,唯一例外是「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如醫師、牙醫師、藥師等),這類學歷一張都不採。採認程序依教育部訂定的「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要特別注意:學歷採認解決的是文憑效力,不等於取得考照或公職資格,後者另受第二項設籍要求限制。

白話解讀

在大陸念的書,回台灣到底算不算數?答案比你想的寬,但有一個關鍵缺口。本條的原則是「採認」:絕大多數在大陸接受的高等學歷,台灣承認。唯一被擋在門外的是「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的高等學校學歷」,醫師、牙醫、藥師這類學歷一張都不採。這不是歧視,是因為這些科系直接連動到台灣人的生命健康與證照考試。第二項補了另一刀:大陸地區人民如果沒有在台設籍,不能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和專技人員考試。第三項則替「想來台念書」開了正式管道,由教育部訂辦法。一句話:學歷採認看科系,考試資格看設籍,兩條線各管各的,搞混就會白跑流程。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是規範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與大陸地區人民考試、就學資格的核心條文。其建立三條規範線:學歷採認以「原則採認、醫事學歷例外排除」為界,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資格以「在臺設籍」為前提,來臺就學則授權教育部另訂辦法管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大陸念的大學學歷,回台灣找工作能用嗎?

原則上可以。本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接受的學歷得予採認,例外只有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的高等學歷不採。你依教育部訂的學歷採認辦法送件即可。採認的是文憑效力,但能不能據此考台灣的證照、進公職,另受設籍與各該考試資格規定限制。

Q2大陸朋友想考台灣的律師、會計師,可以嗎?

不行,除非他已經在台設籍。本條第二項明文,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這條卡的是設籍這個身分前提,不是看學歷多強,沒跨過設籍這關,報名階段就會被擋。

Q3大陸學歷台灣承認嗎?

原則承認。除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其餘大陸高等學歷依教育部辦法送件即可採認。

Q4兩岸條例第22條在規範什麼?

三件事:大陸學歷採認原則、大陸地區人民未設籍不得報考公職與專技考試、來台就學授權教育部訂辦法。

Q5哪些大陸學歷台灣不採認?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如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等直接連動國人健康與證照的科系。

Q6什麼叫「醫事人員相關」學歷?

指依醫療法第10條所定醫事人員(醫師、牙醫、藥師、護理師等)對應科系的高等學校學歷。

Q7大陸學歷採認怎麼申請?

先確認科系非醫事相關 → 依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備齊畢業證書、成績單與認證文件 → 向教育部送件審查。

Q8大陸人想來台念書怎麼辦?

依第三項授權的教育部就學辦法申請,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都規定在辦法內。

Q9大陸學歷採認要準備哪些文件?

畢業證書、歷年成績單、學歷查驗或認證文件,依教育部辦法所列項目備齊,缺件會被退補。

Q10大陸學歷採認要多久、要錢嗎?

無單一統一時效,依文件齊備與審查程序而定,規費與作業時間以教育部公告為準。

Q11學歷採認 vs 考試資格 差在哪?

採認解決文憑效力(第一項),考試資格看是否在台設籍(第二項)。兩條線各自獨立,採認過了不代表能報考。

Q12醫事學歷 vs 一般學歷採認待遇差在哪?

一般高等學歷原則採認;醫事人員相關高等學歷一律不採,連採認第一關都過不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學歷採認(第1項)考試資格(第2項)
規範對象在大陸接受教育之學歷大陸地區人民報考公職/專技考試
通過門檻非醫事學歷即原則採認須經許可在台設有戶籍
主要例外/限制醫事人員相關高等學校學歷不採未設籍一律不得報考
依據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各該考試法規+設籍認定

學歷採認(第1項)

規範對象
在大陸接受教育之學歷
通過門檻
非醫事學歷即原則採認
主要例外/限制
醫事人員相關高等學校學歷不採
依據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考試資格(第2項)

規範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報考公職/專技考試
通過門檻
須經許可在台設有戶籍
主要例外/限制
未設籍一律不得報考
依據辦法
各該考試法規+設籍認定

立法沿革 3

(0810716 制定)

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大陸地區學制及其課程,與臺灣地區迥異,爰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0921009 全文修正)

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819 修正)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國內醫事人員養成涉及教、考、用三階段,加上各類醫事人員養成尚涉及實習場所醫院容額之限制,為避免本國生受教權益受損,及保障國人健康安全等因素,現階段尚不宜開放採認大陸醫事類科學歷,並於法條中增訂。   二、增訂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臺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 醫療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名詞
(0810716 制定)

大陸地區學制及其課程,與臺灣地區迥異,爰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092100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819 修正)

一、鑑於國內醫事人員養成涉及教、考、用三階段,加上各類醫事人員養成尚涉及實習場所醫院容額之限制,為避免本國生受教權益受損,及保障國人健康安全等因素,現階段尚不宜開放採認大陸醫事類科學歷,並於法條中增訂。   二、增訂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臺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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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