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公權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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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 2.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 3.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滿十年才能參選、任公教公營職與組黨,情報國防須滿二十年,學術教育類設籍即可任職。
Q · 大陸配偶設籍後多久可以選里長或當公務員?
設籍滿十年才能參選或任公教公營職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須設籍「滿十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情報機關與國防機關(軍職、文教職、聘雇人員)則須設籍「滿二十年」。第二項另開例外: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設籍當下即可任職,不受十年限制,但第三項規定此類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年限一律從「完成戶籍登記之日」起算。
白話解讀
大陸配偶拿到身分證的那天,很多人以為從此跟土生土長的台灣人一模一樣。法律上沒有那麼簡單。這條替你身上裝了一個你看不見的倒數計時器:設籍滿十年,你才能去登記參選、進公家機關當公教人員、進公營事業上班、甚至自己組政黨;設籍滿二十年,才碰得到情報機關和國防機關的軍職、文職、教職。換句話說,你拿到的是「完整的身分證」,但不是「完整的政治與公職權」。唯一的例外在第二項:如果你要走的是大學教職、學術研究、社會教育這條路,設籍當下就能做,不用等十年,但仍然不准碰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的職務。看不懂這條,你可能白等、也可能誤踩自己根本還沒資格的位子。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是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戶籍後「公職與公權任職資格」的時間門檻條款。它以設籍年數作為信賴累積指標:設籍滿十年方得參選、任公教與公營事業人員及組黨;涉及情報、國防者須滿二十年;學術教育類職務則免十年等待,但一律不得觸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職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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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陸配偶拿到身分證後多久可以選里長或當公務員?
要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兩岸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把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人員、組織政黨都綁在十年門檻上;情報、國防系統更嚴,要滿二十年。內行人提示:起算點是「設有戶籍」那天,不是入境或結婚那天,很多人誤把入境日當起點,結果算錯好幾年。
Q2在大陸當過大學老師,來台設籍後要等十年才能教書嗎?
不用。第 21 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設籍的大陸地區人民可依法令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十年限制。內行人提示:唯一的天花板是第三項,這些職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所以走學術路線可以早做,但敏感領域仍進不去。
Q3大陸配偶幾年可以當公務員?
設籍滿十年。第 21 條第一項把公教、公營事業人員、公職候選人、組黨全綁在十年門檻,年限自完成戶籍登記之日起算。
Q4兩岸條例第 21 條的十年和二十年差在哪?
十年適用公教、公營、參選、組黨;二十年適用情報機關與國防機關(軍職、文教職、聘雇)。職務越敏感,等待越久。
Q5什麼是學術例外(第二項)?
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設籍即可任職,不受十年限制,是條文裡的捷徑破口。
Q6國防機關哪些人員受二十年限制?
志願役與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以及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全部須設籍滿二十年。
Q7大陸配偶想當公務員要怎麼確認資格?
先到戶政查設籍起算日 → 確認職務屬十年或二十年類 → 若為學術教育類主張第二項例外 → 排除國安機密科技職務。
Q8十年門檻怎麼計算才不會算錯?
從在臺灣地區完成戶籍登記之日起算到滿十年,不從入境或結婚日起算。以戶籍謄本記載日為準。
Q9用人單位要怎麼避免違法任用?
錄用前核對應徵者設籍年數與職務類別是否相符,留存查核紀錄,走學術例外者另確認不涉國安或機密科技。
Q10走學術例外要準備什麼證明?
備妥戶籍謄本佐證設籍、聘任職務性質文件,並確認該職務非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
Q11公務員資格 vs 公職候選人資格門檻一樣嗎?
本條都列入十年門檻,但候選人另受選罷法資格規範,公務員另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年限門檻一致、其他要件不同。
Q12十年門檻 vs 二十年門檻怎麼判斷適用哪個?
看職務是否涉情報或國防。公教公營參選組黨走十年;情報機關與國防機關軍職文教職聘雇走二十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en_year | twenty_year | academic_exemption |
|---|---|---|---|
| 適用職務 | 公教、公營事業人員、公職候選人、組織政黨 | 情報機關人員、國防機關軍職/文教職/聘雇人員 | 大學教職、學術研究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 設籍年限要求 | 滿十年 | 滿二十年 | 設籍即可(免十年) |
| 起算點 | 完成戶籍登記之日 | 完成戶籍登記之日 | 完成戶籍登記之日 |
| 國安/機密科技職務 | 依機關性質受限 | 二十年後始得 | 一律禁止(第三項) |
ten_year
- 適用職務
- 公教、公營事業人員、公職候選人、組織政黨
- 設籍年限要求
- 滿十年
- 起算點
- 完成戶籍登記之日
- 國安/機密科技職務
- 依機關性質受限
twenty_year
- 適用職務
- 情報機關人員、國防機關軍職/文教職/聘雇人員
- 設籍年限要求
- 滿二十年
- 起算點
- 完成戶籍登記之日
- 國安/機密科技職務
- 二十年後始得
academic_exemption
- 適用職務
- 大學教職、學術研究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設籍年限要求
- 設籍即可(免十年)
- 起算點
- 完成戶籍登記之日
- 國安/機密科技職務
- 一律禁止(第三項)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10716 制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大陸地區人民長期處於中共控制之下,久未習慣民主政治生活,宜予相當期間之適應,爰於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惟法令另有規定者,必有其特定目的,自應從其規定,爰設但書以資肆應。
(0891205 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立法理由一、為達延攬優秀人才來臺教學研究及保障其工作權之目的,並配合兩岸交流漸進原則,爰增訂第二項。 二、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避免國家機密之不當洩露,爰增訂第三項。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原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滿十年者,得擔任臺灣地區之軍公教人員。惟中共對我敵意未減,且從不放棄武力犯臺,是以基於兩岸情勢之考量,就某些對國家安全影響重大及具有特殊性機關之職務,有必要給予較一般之公教職務更嚴格之規範及管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國防機關(構)人員,包括:(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至於大陸地區來臺設籍之役齡男子仍須服義務役,係現行兵役法相關法令之規定,尚非本條第一項所稱擔任國防機關(構)職務之人員。 三、所稱「情報機關(構)」之定義,將配合「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完成後,考量於施行細則訂定相關範圍,以資明確。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大陸地區人民長期處於中共控制之下,久未習慣民主政治生活,宜予相當期間之適應,爰於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惟法令另有規定者,必有其特定目的,自應從其規定,爰設但書以資肆應。
一、為達延攬優秀人才來臺教學研究及保障其工作權之目的,並配合兩岸交流漸進原則,爰增訂第二項。 二、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避免國家機密之不當洩露,爰增訂第三項。
一、本條第一項原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滿十年者,得擔任臺灣地區之軍公教人員。惟中共對我敵意未減,且從不放棄武力犯臺,是以基於兩岸情勢之考量,就某些對國家安全影響重大及具有特殊性機關之職務,有必要給予較一般之公教職務更嚴格之規範及管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國防機關(構)人員,包括:(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至於大陸地區來臺設籍之役齡男子仍須服義務役,係現行兵役法相關法令之規定,尚非本條第一項所稱擔任國防機關(構)職務之人員。 三、所稱「情報機關(構)」之定義,將配合「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完成後,考量於施行細則訂定相關範圍,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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