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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0 條(強制出境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2. 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3. 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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