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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0強制出境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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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2. 2.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3. 3.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20條規定,使大陸人非法入境或非法僱用者,應負擔強制出境費用,數人負擔時負連帶責任。

Q · 非法僱用大陸人被抓,繳完罰鍰就沒事了嗎?

不是。罰鍰之外還要另付遣返費,且多人連帶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0條,使大陸人非法入境者、非法僱用者、或所僱大陸人依第14條第2、3項被強制出境者,都要負擔強制出境費用。這筆費用與非法僱用的行政罰鍰性質不同、可同時開出。若應負擔人有數人,須負連帶責任,機關得向其中任一人追討全額;屆期不繳即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把大陸人非法弄進來、或偷偷僱用他們,被抓到的代價不只是那筆罰鍰。這條告訴你還有第二筆帳:強制出境所需的費用,要由你來付。三種人會被算進來: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的、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的、以及你僱用的大陸人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被強制出境的。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應負擔費用的有好幾個人,大家要負連帶責任,意思是對方跑了或沒錢,全額可能由你一個人扛。費用怎麼來?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和計算書通知你限期繳納,不繳就移送強制執行。讀懂這條的人,面試大陸籍應徵者時會先確認工作許可,而不是只看他薪水願意開多低。

法律定性

強制出境費用負擔,指對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或所僱大陸人遭強制出境之臺灣地區人民,課予償還遣送出境實際支出之公法上義務;數人負擔時成立連帶責任,並以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限期通知繳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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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法僱用大陸人的罰鍰和遣返費,是同一筆嗎?

不是。罰鍰是針對非法僱用行為的行政處罰,遣返費是依本條要你償還的強制出境費用,兩者性質不同、可以同時開出。很多雇主以為繳完罰鍰就了結,結果之後又收到遣返費的計算書,所以收到任一通知時都要確認還有沒有另一筆在路上。

Q2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會不會要我一個人扛全部?

依第二項,應負擔費用的有數人時要負連帶責任,機關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追討全部費用,不是各付各的。機關通常會挑財力最好、最找得到的人下手,你可能要先全額墊付,再依各人應分擔比例向其他人求償,所以保留誰參與、誰獲利的證據是日後追償的關鍵。

Q3兩岸條例第20條規定什麼?

規定使大陸人非法入境、非法僱用、或所僱大陸人遭強制出境者,須負擔遣送出境費用,數人負擔時負連帶責任。

Q4強制出境費用包含哪些?

指遣送出境的實際支出,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認定,當事人可逐項核對。

Q5什麼叫應負擔人連帶責任?

應負擔費用的有數人時,機關得向其中任一人追討全額,繳付後再依比例向其他人求償。

Q6遣返費和非法僱用罰鍰差在哪?

罰鍰是行政處罰,遣返費是費用償還,性質不同、可同時開出,不是二擇一。

Q7收到遣返費用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自己被歸入哪一款,逐項核對單據影本與計算書,於限期內繳納或提出爭執。

Q8強制出境費用怎麼算?

由強制出境機關依實際遣送支出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認定,無單一公式,須逐項核對合理性。

Q9多人連帶時繳完怎麼向別人要回?

先全額墊付,再依各人應分擔比例向其他連帶人求償,保留誰參與、誰獲利的證據是關鍵。

Q10怎麼避免落入應負擔人?

僱用大陸籍人員前先確認工作許可、依第11條申請,避免被認定非法僱用。

Q11第20條費用 vs 非法僱用罰鍰哪個先來?

兩者性質不同可同時或先後開出,繳完罰鍰不代表免遣返費,需確認是否另有計算書在路上。

Q12第20條 vs 就業服務法非法僱用外國人差在哪?

第20條規範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就服法規範外國人,兩者為平行禁止與費用負擔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ne penaltyDeportation cost
性質行政罰鍰(處罰違法行為)費用償還(償還實際支出)
依據第83條等罰則規定第20條
是否可同時開出可,兩者非二擇一
多人責任各自受罰連帶責任,得向任一人追全額

Fine penalty

性質
行政罰鍰(處罰違法行為)
依據
第83條等罰則規定
是否可同時開出
多人責任
各自受罰

Deportation cost

性質
費用償還(償還實際支出)
依據
第20條
是否可同時開出
可,兩者非二擇一
多人責任
連帶責任,得向任一人追全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不法就労助長罪・退去強制費用の負担)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불법고용 및 강제퇴거 비용 부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非法就业、遣返费用承担)
德國AufenthG § 66(Kostentragung der Abschiebung)
法國CESEDA(emploi d'étranger sans titre / frais de réacheminement)
美國INA § 274A(employer sanctions)/ removal cost provis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10716 制定)

臺灣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前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對於非法入境或在臺灣受雇工作之中國大陸人民,因執行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自應由使其非法入境或雇用工作之臺灣地區人民負擔,而非國庫負擔(及全民負擔)。   二、第一項之費用如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860418 修正)

臺灣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數人共同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其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及如何負擔,原條文未規定,爰增訂第二項。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前項」二字修正為「第一項」。

(0921009 全文修正)

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所定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法院」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0810716 制定)

一、對於非法入境或在臺灣受雇工作之中國大陸人民,因執行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自應由使其非法入境或雇用工作之臺灣地區人民負擔,而非國庫負擔(及全民負擔)。   二、第一項之費用如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860418 修正)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數人共同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其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及如何負擔,原條文未規定,爰增訂第二項。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前項」二字修正為「第一項」。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所定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法院」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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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0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