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0 條(強制出境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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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 2.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 3.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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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20條規定,使大陸人非法入境或非法僱用者,應負擔強制出境費用,數人負擔時負連帶責任。
Q · 非法僱用大陸人被抓,繳完罰鍰就沒事了嗎?
不是。罰鍰之外還要另付遣返費,且多人連帶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0條,使大陸人非法入境者、非法僱用者、或所僱大陸人依第14條第2、3項被強制出境者,都要負擔強制出境費用。這筆費用與非法僱用的行政罰鍰性質不同、可同時開出。若應負擔人有數人,須負連帶責任,機關得向其中任一人追討全額;屆期不繳即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把大陸人非法弄進來、或偷偷僱用他們,被抓到的代價不只是那筆罰鍰。這條告訴你還有第二筆帳:強制出境所需的費用,要由你來付。三種人會被算進來: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的、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的、以及你僱用的大陸人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被強制出境的。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應負擔費用的有好幾個人,大家要負連帶責任,意思是對方跑了或沒錢,全額可能由你一個人扛。費用怎麼來?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和計算書通知你限期繳納,不繳就移送強制執行。讀懂這條的人,面試大陸籍應徵者時會先確認工作許可,而不是只看他薪水願意開多低。
法律定性
強制出境費用負擔,指對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或所僱大陸人遭強制出境之臺灣地區人民,課予償還遣送出境實際支出之公法上義務;數人負擔時成立連帶責任,並以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限期通知繳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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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法僱用大陸人的罰鍰和遣返費,是同一筆嗎?
不是。罰鍰是針對非法僱用行為的行政處罰,遣返費是依本條要你償還的強制出境費用,兩者性質不同、可以同時開出。很多雇主以為繳完罰鍰就了結,結果之後又收到遣返費的計算書,所以收到任一通知時都要確認還有沒有另一筆在路上。
Q2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會不會要我一個人扛全部?
依第二項,應負擔費用的有數人時要負連帶責任,機關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追討全部費用,不是各付各的。機關通常會挑財力最好、最找得到的人下手,你可能要先全額墊付,再依各人應分擔比例向其他人求償,所以保留誰參與、誰獲利的證據是日後追償的關鍵。
Q3兩岸條例第20條規定什麼?
規定使大陸人非法入境、非法僱用、或所僱大陸人遭強制出境者,須負擔遣送出境費用,數人負擔時負連帶責任。
Q4強制出境費用包含哪些?
指遣送出境的實際支出,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認定,當事人可逐項核對。
Q5什麼叫應負擔人連帶責任?
應負擔費用的有數人時,機關得向其中任一人追討全額,繳付後再依比例向其他人求償。
Q6遣返費和非法僱用罰鍰差在哪?
罰鍰是行政處罰,遣返費是費用償還,性質不同、可同時開出,不是二擇一。
Q7收到遣返費用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自己被歸入哪一款,逐項核對單據影本與計算書,於限期內繳納或提出爭執。
Q8強制出境費用怎麼算?
由強制出境機關依實際遣送支出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認定,無單一公式,須逐項核對合理性。
Q9多人連帶時繳完怎麼向別人要回?
先全額墊付,再依各人應分擔比例向其他連帶人求償,保留誰參與、誰獲利的證據是關鍵。
Q10怎麼避免落入應負擔人?
僱用大陸籍人員前先確認工作許可、依第11條申請,避免被認定非法僱用。
Q11第20條費用 vs 非法僱用罰鍰哪個先來?
兩者性質不同可同時或先後開出,繳完罰鍰不代表免遣返費,需確認是否另有計算書在路上。
Q12第20條 vs 就業服務法非法僱用外國人差在哪?
第20條規範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就服法規範外國人,兩者為平行禁止與費用負擔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ne penalty | Deportation cost |
|---|---|---|
| 性質 | 行政罰鍰(處罰違法行為) | 費用償還(償還實際支出) |
| 依據 | 第83條等罰則規定 | 第20條 |
| 是否可同時開出 | 可 | 可,兩者非二擇一 |
| 多人責任 | 各自受罰 | 連帶責任,得向任一人追全額 |
Fine penalty
- 性質
- 行政罰鍰(處罰違法行為)
- 依據
- 第83條等罰則規定
- 是否可同時開出
- 可
- 多人責任
- 各自受罰
Deportation cost
- 性質
- 費用償還(償還實際支出)
- 依據
- 第20條
- 是否可同時開出
- 可,兩者非二擇一
- 多人責任
- 連帶責任,得向任一人追全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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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10716 制定)
臺灣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前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對於非法入境或在臺灣受雇工作之中國大陸人民,因執行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自應由使其非法入境或雇用工作之臺灣地區人民負擔,而非國庫負擔(及全民負擔)。 二、第一項之費用如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860418 修正)
臺灣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數人共同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其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及如何負擔,原條文未規定,爰增訂第二項。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前項」二字修正為「第一項」。
(0921009 全文修正)
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所定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法院」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 非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4 條條文
一、對於非法入境或在臺灣受雇工作之中國大陸人民,因執行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自應由使其非法入境或雇用工作之臺灣地區人民負擔,而非國庫負擔(及全民負擔)。 二、第一項之費用如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數人共同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其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及如何負擔,原條文未規定,爰增訂第二項。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前項」二字修正為「第一項」。
本條所定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法院」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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