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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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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9 條
(強制出境之事由)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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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
保證人
屆期不離境時,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保證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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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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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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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刑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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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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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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