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9 條(強制出境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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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19條規定,保證大陸人入境者,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須協助強制出境並負擔費用,不繳得強制執行。
Q · 幫大陸親友當保證人,他不走我要付遣返費嗎?
要。屆期不離境時保證人須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依兩岸條例第19條,臺灣地區人民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若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保證人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此支出的費用。強制出境機關會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保證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可能遭扣薪扣款。
白話解讀
你幫大陸的親戚朋友當保證人簽下名字的那一刻,你簽的不只是一張邀請函,是一張可能要你掏錢的空白帳單。這條說得很直接:你保證的大陸人到期不離境時,你「應」協助有關機關把他強制出境,而且要負擔因此支出的費用,這不是可以選擇的人情,是法定義務。費用怎麼來?強制出境機關會把單據影本和計算書寄給你,通知你限期繳納。你不繳呢?屆期不繳就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你的薪水、存款、財產都可能被扣。讀懂這條的人,下次有人請他當保證人,會先問清楚對方的行程和退場計畫再決定簽不簽。
法律定性
兩岸條例第19條規範入境擔保人責任:臺灣地區人民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負有協助強制出境及負擔相關費用的法定義務,費用經限期通知不繳者得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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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幫大陸親友當保證人,到底要負什麼責任?
兩件事:對方屆期不離境時你要協助有關機關把他強制出境,並負擔因此支出的費用。這不是道義責任,是法定義務,不繳費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保證責任掛在對方整段停留期間,直到他順利離境才解除。
Q2對方自己賴著不走,我真的要付遣返費嗎?
是的。依本條,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所生的強制出境費用負有負擔義務,機關會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你限期繳納。你能做的是在收到計算書時逐項核對費用是否合理、對不實項目提出爭執。
Q3兩岸條例第19條是什麼?
規範入境保證人責任:保證大陸人入境後對方屆期不離境,保證人要協助強制出境並負擔費用。
Q4入境保證人要負什麼責任?
協助強制出境的義務 + 負擔強制出境費用的義務,兩者都是法定而非道義責任。
Q5強制出境費用包含哪些?
由機關以單據影本及計算書列明的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項目須逐筆核對。
Q6保證人責任什麼時候才解除?
責任掛在被保證人整段停留期間,直到其順利離境為止,不是入境後就結束。
Q7收到強制出境費用通知怎麼辦?
逐項核對單據與計算書,有疑義當場爭執,並在限期內繳納或申辯避免被強制執行。
Q8費用通知不繳會怎樣?
屆期不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薪水、存款、財產都可能被扣。
Q9費用金額怎麼確認合理?
依機關檢具的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逐筆核對,項目或金額不實可提出爭執。
Q10怎麼從一開始就降低保證風險?
簽保證書前先問清楚對方的停留期限與離境安排,這是唯一能控制風險的時點。
Q11保證人責任 vs 被保證人責任差在哪?
被保證人負屆期離境義務;保證人負協助強制出境與費用負擔義務,不繳費被強制執行。
Q12第19條 vs 第18條之1差在哪?
18-1 規範對被保證人的強制出境與收容本體,19 規範保證人的協助與費用責任,前後連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保證人(臺灣人) | 被保證人(大陸人) |
|---|---|---|
| 責任性質 | 協助強制出境+負擔費用之法定義務 | 屆期離境之義務 |
| 不履行後果 | 費用屆期不繳移送強制執行(扣薪扣款) | 遭強制出境並可能收容 |
保證人(臺灣人)
- 責任性質
- 協助強制出境+負擔費用之法定義務
- 不履行後果
- 費用屆期不繳移送強制執行(扣薪扣款)
被保證人(大陸人)
- 責任性質
- 屆期離境之義務
- 不履行後果
- 遭強制出境並可能收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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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10716 制定)
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保證人逾期不離境時,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保證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保證人既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對被保證人入境後之行蹤當較清楚,爰令其負協助有關機關強制被保證人出境之義務。 二、臺灣地區人民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為公法上之保證,核與民法上規定之保證不同,故被保證人逾期不離境時,尚難依民法保證之規定,達令保證人負擔強制被保證人出境所支出之費用,爰於第一項明定由其負擔。 三、為使保證人力促逾期不離境之被保證人儘速離境,乃於第二項規定被保證人出境前得限制保證人出境。 四、第一項費用,係因公法上保證所生之金錢給付義務,保證人逾期不繳納,自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爰設第二項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保證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所定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法院」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 保證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一、保證人既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對被保證人入境後之行蹤當較清楚,爰令其負協助有關機關強制被保證人出境之義務。 二、臺灣地區人民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為公法上之保證,核與民法上規定之保證不同,故被保證人逾期不離境時,尚難依民法保證之規定,達令保證人負擔強制被保證人出境所支出之費用,爰於第一項明定由其負擔。 三、為使保證人力促逾期不離境之被保證人儘速離境,乃於第二項規定被保證人出境前得限制保證人出境。 四、第一項費用,係因公法上保證所生之金錢給付義務,保證人逾期不繳納,自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爰設第二項規定。
本條所定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法院」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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