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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9 條(強制出境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
  2. 前項費用,得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保證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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