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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393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是否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

主旨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是否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陸法字第○九三○○一六○二二號書函。

二、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為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明定。又上開有關期間計算之規定,係屬普通規定;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即日起算者,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旨揭所詢疑義,涉及戶籍法與其他法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解釋與適用問題,請另洽詢內政部與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之意見。

正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300393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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