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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39367 號
要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是否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
主旨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是否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陸法字第○九三○○一六○二二號書函。
二、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為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明定。又上開有關期間計算之規定,係屬普通規定;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即日起算者,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旨揭所詢疑義,涉及戶籍法與其他法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解釋與適用問題,請另洽詢內政部與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之意見。
正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