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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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方式取得。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但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並取得學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九、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十、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十一、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十二、名(榮)譽博士學位。 十三、未經本部核定,在臺灣地區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委託機構在臺灣地區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十四、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十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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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9條的規定,大陸地區學歷的採認必須符合認可名冊的限制。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不予採認: 1.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2. 採函授方式取得。 3.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4. 在分校就讀。 5.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6.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7.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8.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但學術合作並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並取得學位證書者,不在此限。 9.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10.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11.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12. 名(榮)譽博士學位。 13. 未經本部核定,在臺灣地區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委託機構在臺灣地區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14. 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超過畢業總學分數的二分之一。 15.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舉出符合第4項的範例。根據被告的回答書,原告在台灣地區為大陸地區的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院培訓中心從事招生行為,此情形符合不予採認的第4項規定。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證書和學歷認定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8).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非名詞
- 醫療法法規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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