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本部提出訴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20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則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上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可參考資料: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 送達名詞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