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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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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生申評會在對申訴案件進行討論和評議後,應由申評會主席簽署評議書。該評議書涉及的評議、表決,以及委員的個別意見都應保密,保護學生的隱私和個人資料。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和理由等內容,不受理的申訴案件也應有評議書,明確列出主文和理由。 參考資料: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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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