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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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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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生申評會在對申訴案件進行討論和評議後,應由申評會主席簽署評議書。該評議書涉及的評議、表決,以及委員的個別意見都應保密,保護學生的隱私和個人資料。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和理由等內容,不受理的申訴案件也應有評議書,明確列出主文和理由。 參考資料: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 主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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