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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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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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 12 條,當學生受到輔導轉學、休學或類似處分時,如果學生申評會尚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學校應同意學生繼續留校就讀。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學生在處分尚未決定之前,仍有權繼續在學校就讀。例如,如果一名學生受到輔導轉學的處分,但學生申評會尚未對此處分做出決定,該學生仍有權繼續留在原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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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