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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志工由本部自行審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由本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組成評審會審查後,擇優獎勵之。
  2.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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