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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異動日期:115 年 04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務:指有關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工作。 二、志工:志願參與教育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三、志願服務團隊:十人以上志工組成一隊,志願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並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備查在案者。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第 3 條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接受推薦: 一、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具有績效者: (一)青學獎:具學生身分,連續服務二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百小時以上。 (二)銅質獎: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 (三)銀質獎: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四)金質獎: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 (五)鑽質獎:連續服務十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三千小時以上。 二、志願服務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一年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三、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第 4 條
  1.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志工:除青學獎由所就讀學校推薦外,其餘獎項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二、志願服務團隊:由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三、運用單位: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本辦法推薦。
  2. 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三人者,得推薦一人。
  3.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青學獎,其推薦名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5 條
  1.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志工由本部自行審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由本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組成評審會審查後,擇優獎勵之。
  2.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行之。
第 6 條
  1.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志工: (一)青學獎:頒給獎狀。 (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 (三)銀質獎: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 (四)金質獎: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 (五)鑽質獎:頒給獎座及獎狀。 二、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頒給獎座及獎狀。
  2. 前項第一款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前項第二款獎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再推薦。
第 7 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以公開表揚或其他方式為之,並得邀請獲獎者參與相關座談會或觀摩活動,以促進優質經驗分享及交流。

第 8 條
  1.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
  2.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得於甄選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其優良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
第 9 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由本部公告撤銷其獎項並予追回。

第 10 條

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本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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