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4.30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志工:除青學獎由所就讀學校推薦外,其餘獎項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二、志願服務團隊:由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三、運用單位: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本辦法推薦。
- 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三人者,得推薦一人。
-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青學獎,其推薦名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志工由本部自行審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由本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組成評審會審查後,擇優獎勵之。
-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行之。
-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志工: (一)青學獎:頒給獎狀。 (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 (三)銀質獎: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 (四)金質獎: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 (五)鑽質獎:頒給獎座及獎狀。 二、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頒給獎座及獎狀。
- 前項第一款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前項第二款獎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再推薦。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
-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得於甄選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其優良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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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4.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